20岁女幼师遭强制猥亵后溺亡,强制猥亵怎么判
时间:2023-02-14 08:40:10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8年7月31日晚上,小莹被辞职的同事司某约出去吃饭,其中还有邵某等7人。邵某原来和小莹是小学同学。

吃饭后,她们约小莹去TV唱歌,之后又去吃饭,直到次日凌晨3:00多。在KTV唱歌期间,邵某多次强制搂抱小莹,她都是极力反抗。

2018年8月1日凌晨3:00左右,小莹搭出租车回学校,邵某提出送小莹回所工作的幼儿园。当他们打的到幼儿园大门口后,小莹下车径直向大门口跑去,邵某在后面追赶、阻拦并多次强行对小莹实施搂抱,但都被小莹挣脱。随后小莹沿道路向西步行,邵某再次追赶小莹,又多次对其强行搂抱,均被小莹挣脱。后邵某回宾馆休息。

2018年8月1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小莹在311国道与文明路交叉口乘坐出租车到鹤鸣湖。当日6时许,附近村民在鹤鸣湖中发现一具女尸。经鉴定,死者系小莹,死亡原因符合生前溺水。

事后小莹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自杀,而邵某被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强制猥亵怎么判?

强制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制猥亵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

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

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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