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的装修费该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3-07-04 20:01:08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适当的给他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公租房可以变更承租人吗

公租房可以变更承租人。公租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时才能变更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人还需要以下条件:

1、变更后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一起生活在公租房的家庭成员;

2、变更后的承租人本地无住房;

3、其财产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4、需要向当地的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所需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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