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买后拒赔怎么处理流程
在保险责任判定中,存在两大类情况并不符合理赔条件:
首先,若出现的风险事故并非保险条款所界定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责任范畴之内;
其次,即使该风险事故列入了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但由于其被列于责任免除条款中所明确的免责范围内,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倘若承保对象遭受车祸的原因系因投保人无有效驾照而造成,那么这便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所规定的免责范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进行赔偿支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保险买了车子没有年检
关于车辆长时间未进行年度检查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年度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对于未能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车辆,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查扣,同时发送通知要求车主及时提交检查申请,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若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则将遭到警告或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
三、若脱审车辆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但未达两年者,驾驶该车上路行驶一经被交警部门发现,将会被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扣除驾照积分3分。
四、若车辆脱审时间超过两年,那么其机动车档案将会被注销。在此情形下,需要车主先行缴清罚款后方可恢复其机动车档案。
五、如果车辆每年的逾期检查次数超过三次,则该机动车将会被强制报废。
六、由于未通过年度检查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交通事故,其责任均由当事驾驶员独自承担甚至是主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对此类交通事故负责。
关于年度检查的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人必须提供足以表明其符合审车标准所需的相关文件,包括强制保险单副本、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车主的个人身份证原件。
2、应确保未存在违法行为记录。倘若存在违规行为,请务必在提交驾驶证检查申请之前完成违法行为的纠正。
3、为了保证簿本照片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出车辆现状,请务必将车辆清洗干净。
此外,还需携带三角警示架以备外观拍照使用。
4、携带足够的检测费用前往检测机构的缴费窗口进行付款。
5、将车辆驶入检测站门口停车场,等待车辆进入检测程序。
6、将车辆交由专业检测人员实施测试,车主耐心等待检测结果。
7、检测完毕后,检测人员将开具检测报告并递交收款收据,同时为您的保单副本进行专业装订归档。
关于年度检查频率,须依据具体车型及使用性质来决定。具体而言:
一、承载运营乘客的机动车,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少于每年进行一次公共安全技术检查;超越5年使用年限的,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公共安全技术检查。
二、非运营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享有6年的使用周期,且自购买之日起6年内无需接受特殊形式的年检。
然而,当使用年限超越6年后,则需要每年一次进行公共安全技术检查。
至于使用期满15年以上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每6个月需要进行一次公共安全技术检查。
总的来说,若车辆存在未年检的问题,首要的措施就是暂时停止驾驶该车辆上路,同时迅速办理年度检查手续。对于超过年检期限一年以内的车辆,若在接受检查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当地车管所寻求帮助,避免出现额外的处罚。
如若车辆已经错过年检时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面临200元罚款并扣除3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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