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是否应经得当事人同意
时间:2023-06-13 08:23:08 3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要看是什么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普通的,普通的就要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都有哪些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和140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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