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成立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它是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它也是向主管部门报告合伙组织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条件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从而对合伙协议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伙协议当事人具有订立合伙协议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的表述必须真实;合伙协议不违反公共利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区别
第一,法定性不一样。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第二,约束的对象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两个文件约束的对象不一样,似乎公司章程更为宽泛一些,即便是没有参与制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是需要受到它的约束的。
第三,隐私保护程度不同。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仅仅是在股东之间保存即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对于股东之间的隐私具有很强的保护性。即便是存在股权代持的问题,实际投资人之间签署了股东合伙协议,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备案的股东姓名、名称以及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姓名、名称可以不是真实的投资者,可以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成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的代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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