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欠条上写抵押房产法律有效吗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房屋进行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后,房屋抵押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人私自将抵押的房屋卖掉,怎么办
抵押不同于买卖,房屋所有人将房子抵押出去之后,还能够使用该房子,仍然能住人并且不用考虑搬走。按照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房产抵押人在办理抵押之后,还享有以下几个权利: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虽然然说房屋抵押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还是蛮大的,但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房屋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就私自将抵押的房屋卖掉,该行为最后是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根据法律上对抵押的明确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按照房屋抵押人对被抵押的房产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除了上面不能私自做抵押的规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的义务如下:
房屋抵押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
如抵押人对抵押房屋进行毁坏,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一般就是抵押人要以其他财产充抵抵押的房屋。
如果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就像在地震中被毁坏的房子,那么此时房屋抵押人可以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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