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后一次性补助根据残疾等级1至10级现标准为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现役军人受伤至残疾,并被评定为残疾军人的,如果没有特殊的家庭生活可能的(含退役后),并没有有一次性补助的。
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如果你评上了九级就可以在退伍前得到部队的残疾保险近万元(10级是0.48万元)
现役军人受伤至残疾,并被评定为残疾军人的,如果没有特殊的家庭生活可能的(含退役后),并没有有一次性补助的。但是能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1998年8月1日实施)、《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实施),由部队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所在部队联勤部门拨给相应等级的保险金赔偿款,在退役时有部队联勤部门一次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退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发给民政部每一年9月发布的抚恤金标准的、相应等级的抚恤金至终。当新老残疾军人只有在家庭生活发生困难时,可以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申请一次性补助,经过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审核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每年累计可以得到累计不大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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