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市环境卫生属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宿迁市中心城市环境卫生属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城市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维护城市环境,树立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卫生盲区,纠正乱倒垃圾、不服从管理等现象,确保中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永久保洁”,根据《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区范围:宿城区、宿豫区、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各自负责所辖行政区域(以河为界的各自责任区到河道中心线)。
第三条各辖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住小区、居民住宅楼、各类市场、广场、公共绿地、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统一纳入属地管理范围。
第四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必须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认真抓好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切实履行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目标明确,奖惩明确。
第五条省、部驻宿单位、市区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属地管理,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任何单位、任何人没有任何特权违反属地管理原则。
第六条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居民住户,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和有偿服务要求,按时按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中心城市的所有生活垃圾必须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运输、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擅自收集、清运和处理,更不得随意倾倒、掩埋。
第七条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对环境卫生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对不服从管理、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依法处罚。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督查,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对不配合、不支持、违反属地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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