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考试作弊案!考试作弊行为的立案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6-11 16:00:42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月15日被告人章无涯、张宗群和李倩等6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考试作弊,海淀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分别判处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4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之后,被告人张宗群和李倩二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据悉,此案系近年来北京市发生的最大规模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那么考试作弊行为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考试作弊犯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因此大家可以从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构成来把握,只要符合下述构成要件,就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试作弊行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和帮助组织作弊行为。

因此,组织考试作弊罪不仅是对组织考试的人进行处罚,同时还会对帮助作弊的人进行处罚,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入刑的考试作弊并不是平常所有的考试作弊都计算在内,它只针对的是国家性质的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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