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少会影响合同效力吗
仅凭缺失必要条款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劳动契约必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契约无效的几种情况,囊括了透过欺骗、恐吓或趁机而为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境中签署或修改劳动契约;雇主以此来逃避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剥夺劳工应有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等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定。
缺少必备条款未被列入以上种种情形,这意味着仅仅因缺失特定条款,本身并不能成为认定劳动契约无效的充分理由。
所谓“必备条款”,即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劳动契约须包含的基本内容。
当法律已对这些必备条款作出了具体要求时,如若劳动契约在此方面有所欠缺,那么该份劳动契约便有可能面临着不成立的风险。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感到不满,可主动寻求法律援助。
首先,他们应考虑向本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其次,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诉求。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尽可能收集和出示各类证据来证明自己与该企业之间已经建立了紧密关系。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有公司名字的工作证、工作制服,抑或是印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文件;同时,也包括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以及证明人的声明书及证词、录音和录像等有助于证明劳动雇佣关系的确凿资料。
全文6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