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可以主体变更吗
时间:2023-02-20 01:20:09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随着保险标的进行转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保险合同是否为附条件合同还是存在争议的,因为保险所承担的道德风险原因,合同内容当中对于保险人含糊或者不明确的条件,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用词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进行附加定义,也是为了约束保险人所必须承担的风险责任.而风险因素本身又是不确定性的,就跟我们说的买彩票一样,一旦真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

什么是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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