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23 09:12:55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一、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二、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期间计算,待阻碍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

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2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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