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
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吉林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吉林省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的规定,推动用工单位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打造信誉吉林,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吉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意见》(吉劳社监字[2004]1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原则
采取企业申报或主管部门推荐,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委员会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为一个评定周期,根据企业守法诚信情况,予以晋升和降低诚信等级。
二、评价范围
省属、中央所属及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三、评价内容
1、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2、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4、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6、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
8、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9、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
10、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
四、评价标准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执行招用人员管理规定,并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
3、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4、执行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规定;
5、严格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6、无使用童工行为;
7、严格执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或解除的规定,劳动争议没有败诉记录的;
8、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工资,按规定支付加班及假日工资;
9、按规定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五、评价办法
(一)企业申报
1、填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申报表》;
2、提交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申请(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申请的理由;二是评价单位的承诺);
3、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签订名册、工时审批手续、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复印件。
(二)审核评价
1、将申报材料按时限要求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2、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评价委员予以评价;
3、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的,由评价委员会发文予以确认,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相关政策
1、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有效期为三年。
2、对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在无举报投诉的前提下,三年内不再进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免于劳动保障年检。如该单位在年度内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并被行政处理和处罚的,取消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荣誉。
3、对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三年内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可晋升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模范单位,核发诚信模范单位证书和牌匾。但在年度内发生一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并被行政处理和处罚的,取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模范单位荣誉。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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