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市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二、商洛市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出质专利中包含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须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一份。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声明中写明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号并共同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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