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的问题。每一个原因对损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力是不同的,对于多因一果导致损害的情形,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之特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参与度大小等,应以有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判断依据。人民法院在确认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后,应划分责任范围后确定赔偿责任。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故医院应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多因一果侵权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主要特征:
1.侵权主体为多个。
2.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
3.数个侵权人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受损的结果。
4.损害结果在事实上为同一个,但各侵权行为各自的加害部分或程度可以区分。
5.数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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