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房屋继承产权转移手续需提供什么材料
房屋继承人在继承程序完毕,取得对房屋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后,应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测绘证明。
二、如何办理继承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继承产权转移登记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登记。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所谓房地产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法房地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行为。
2、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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