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政策且未发生任何违法驾驶行为,而受害方却因刻意提供虚假证据以求得赔偿金额而引发死亡的话,那么机动车驾驶员将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确系碰瓷者破坏了交通安全、刻意制造交通事故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则碰瓷者应需为全责方。虽然如此,但在实际发生此类事故的情境之下,机动车驾驶员仍需要举证无辜,以充分证实此事的过错方并非自己,并且机动车驾驶员在此前的驾驶行为中必需严格依照交通法则规范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全文4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