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不开了车牌号不注销后果如下:
(1)车辆状态改成“强制注销”,并公告该车停止使用;
(2)如果别人继续驾驶、或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车牌照被人冒用,还是要追究原登记车主责任;
(4)拿不到以旧换新的车补;
(5)以前的牌照不能继续用;
(6)以后新车上报废车的户名不行;
(7)对于被查扣后经公告三个月未处理的机动车辆将作强制报废,或达到强制报废的车辆,将失去车辆指标。
汽车销户的办理流程如下: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到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申请注销登记;
3、属于机动车灭失、因质量问题退车、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相关资料,到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办理注销登记业务,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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