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8:32 3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新时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45号)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区发展改革委审核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政府承诺还款的融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包括评审,下同)实施主体为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部门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建设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未审计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公开招投标确定,招标主体为区发展改革委,每两年进行一次招标。中标结果在朝阳政务网(www.bjchy.gov.cn)上公告。

第五条委托审计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建设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计的协议副本抄送区财政局备案;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是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招投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扩大中介机构范围。

第六条对委托审计项目的审核质量与风险,实行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委托审计经费执行统一标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委托审计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由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的审计经费,列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建立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区发展改革委为召集人,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安排。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解审计任务,通报审计结果,分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落实重要项目的调整等。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项目及分解目标,于每年的一季度在朝阳政务网(www.bjchy.gov.cn)上公告。

第八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分别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报送区政府,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内部审计结果报告由建设单位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付款单位按预算资金的10%提足预留款,待审计报告认定结果结算工程款。

第十条本规定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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