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但是有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却擅自变更了运输工具,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用豪华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但是在实际运输中却用一般公共汽车进行运输;还例如承运人将旅客运到中途,却要求旅客换乘到另一辆公共汽车上。承运人这种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违背了旅客的意志,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有时会对旅客的利益造成损害。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旅客要求按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服务权利的侵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旅客的选择权,旅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的全部票款;旅客要求减收票款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擅自变更了运输工具后,反倒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用一般的公共汽车进行运输,但在实际运输中,却用豪华客车进行了运输,这无疑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可以加收票款?虽然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提高了旅客的服务标准,但是承运人是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所以即使提高了服务标准,承运人也不应当加收旅客的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应当尽救助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悻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所以本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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