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定义】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解释】本条是关于首要分子的定义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主要包括两类人: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在三人以上,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灼首要分子则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组织主要是指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活动如何实施拟订办法、方案。指挥是指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等。
(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是因进行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由于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罪恶比较严重,因此,本法分则对首要分子规定的处刑都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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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的分类
一、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
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参加的犯罪活动,它不像犯罪集团有较严密的组织,但其中也有组织、策划、指挥者,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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