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存单质押合同存在不合理之处
时间:2023-08-14 09:12:33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虽然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

存单,在学理上有记名存单与无记名存单之分,又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定期存单也有记名式与不记名式之分,皆由商业银行负责发行,不得提前支取,但可在经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银行除外)办理转让,记名式存单还可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储蓄存款存单则只有记名方式一种,不可转让,可挂失。尽管有学者主张储蓄存单的票据性质,但在我国《票据法》上,存单被排除于票据种类之外。实践中,自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施行以来,各金融、储蓄机构对个人储蓄存单的开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为适应日益旺盛的个人储蓄存单的质押融资需求,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使个人储蓄存单质押贷款有了明确的操作规程,减少了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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