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将被视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透支数额的认定上,应注意,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数额是指全部透支金额,而非超过限额部分;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罚息。
构成恶意透支的条件有哪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