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明明不是自己借的钱,却在别人的欠条上签了名字,一定要承担还款义务吗?小张是一家个体户经营者,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小张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然而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没有还钱。余先生找到了小张的父母,并让小张父母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之后余先生将小张及小张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偿还借款,并由小张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在别人的欠条上签字,就必须还款吗?
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张与舅舅余先生的借贷关系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小张应当依照借款时的约定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小张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其他事实证明,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小张父母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余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驳回了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所以说,签字人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是怎样的?
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当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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