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代理的很多民事案件中,证据问题几乎是案件输赢的关键。对于大-众来说,我们不能指望法律总是能够为我们作主,在我们自己缺乏证据意识不进行自助的时候,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真相的判断,法律也常常表现出“有心无力”。
不是意味着法律将不再有所作为,而是说对于只有当事人能够做或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做的事情,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推给了当事人。
因此,证据意识不仅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而且也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几经变迁,现在已进入证据裁判主义的时代,打官司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打证据,而当事人是其中的主要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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