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如何应对公司亏损?
时间:2023-07-01 15:30:45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亏损时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下需要承担:1、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应当承担责任;2、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公司亏损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

股东是否可以以公司亏损资不抵债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股东是否可以以公司亏损,资不抵债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林女士于去年与王先生、郑先生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其中,林女士占有3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亏损严重,现已资不抵债,林女士不想继续经营该公司,其作为股东之一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律师解答:林女士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林女士不可以仅因为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申报债权还可获得清偿吗

叶先生是A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解散,现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了该事项,叶先生因长期在国外出差,并未及时得知该公告,现回国时已错过了法定的申报债权时限,但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现叶先生的债权还有可能获得清偿吗

律师解答:叶先生虽已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但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还可以补充申报,由清算组予以登记,其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不能全额清偿时,还可要求已分得财产的股东在分得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与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未成立,可以请求谁承担责任

张三、李四、王五拟设立B工程公司,公司成立前,就以B公司名义与A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室装修合同,现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准备要装修款时,得知B公司因未取得相应资质无法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审核,无法成立B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以与A公司签订合同的是B公司为由拒绝支付装修款,现A公司可以请求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A公司可以请求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承担责任,支付装修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林女士不可以仅因为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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