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其实质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一种资格,即主体人格的标志。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质是由法人通过自己的意识和行为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设定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因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实际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态,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状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这种可能性要转化为其行为能力这种现实性,则需要国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资格或者说对其从事相应活动的许可。那么,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种可能性完全转化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现实性,这就是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二是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转化遇到内部或外部的障碍,转化不完全或完全没有实现转化,这就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或无行为能力的法人。
一致论认为法人一经成立就有了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组成的法人机关,所以在成立同时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不确切之处在于认为法人行为能力源自于其机关成员的行为能力。法人的构成要素包括独立财产、完整机关及法人意识等多个方面,法人机关仅是其一,况且法人机关成员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根本不同的。因而法人机关的有无并不是法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的依据。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意味着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成立和存在,其丧失则意味着法人的消灭。因而理论上,无论是法人拟制说还是法人实在说,均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时发生,至法人撤销或解散时消灭。法人能否以自己名义实现其权利和义务,就取决于法人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正如自然人一样,只要其作为生命体存在,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行为的效力则取决于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
法人的实质在于通过其参与社会活动实现一定经济利益或公益目的,因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法人目的的核心条件。为确保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国家出于维护法人的债权人与出资者的利益,要通过对法人的审查而赋予、限制或撤销法人的行为能力。企业法人设立时须经过核准登记使企业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审查后签发营业执照,从而赋予其营业能力与资格;同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亦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注册登记而享有行为能力。
当法人在存续过程可能因违反有关法规或法人构成要素的缺损,而被取消或限制其行为能力。譬如经济管理部门责令违规企业法人停业整顿甚或吊销或扣缴营业执照,这就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而这时的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仍然存在,只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丧失。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经过整顿如能消除违规则情形时,主管机关会通过允许其恢复经营活动,从而使法人的行为能力恢复到正常状态。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也是如此的。这就如同自然人可能因为精神或健康等原因使其部分或全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在某一方面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当其精神或其它的行为能力障碍消除后,就会恢复其完全行为能力。如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
再就是当法人进行清算时,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仍存续,但这时法律禁止其从事积极的营业活动,而且在清算范围内的消极事务也不再由其机关行使,这是因为国家撤销或限制了法人的行为能力。这同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而需要由代理人来代为行使的道理一样。可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非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确实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但行为能力则不然,它可能晚于权利能力产生,而早于权利能力而丧失或受到限制。
但是机关法人则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有所不同,与机关主体性质的二重性相对应,其行为资格也具有二重性,即既有行政职权与职责,又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它是行政主体。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能主要是代表国家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的管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企业法人与事业及社会团体法人是主要是从事民事活动。其次它也是民事主体,在它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才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民事活动,这仅限于法人履行职责的必须。可见,对国家机关而言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及其行政活动是基本的,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及其民事活动是附属性的。因而机关法人的设立、撤销,即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无和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或是否受限制,均附属于机关法人作为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取决于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它的成立与撤销也不须登记程序。
一、法人是指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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