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的情况有: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伤人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1、首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前言。
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的是:
(1)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害人的委托还是受人民法院的制定。在实践中,还需要说明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因为律师是通过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解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
(3)可以开门见山的提出关于本案的基本辩护观点,对法庭调查做简要交代。这样可以旗帜鲜明的表明自己的态度,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
2、正文。正文包括辩护意见和辩护理由。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需要重点说明和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具体内容因案而异。总的来说,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2)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有无酌定考虑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4)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5)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3、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
(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具体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
就算故意伤害别人的行为是间接导致的,但这不能成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借口。如果犯罪嫌疑人关心的是间接故意伤人案件,更加详细的辩护理由的话,只能说犯罪嫌疑人把辩护词的写法想的太简单了,不清楚案情的情况下随便辩护是胡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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