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保管人需履行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及时验收等义务;但具有获取仓储费等权利;而存货人需要履行及时交付仓储物、支付仓储费等义务,但具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以及要求赔偿等权利。
一、诺成合同包括什么合同
诺成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纪律合同、中介合同。承诺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支付是当事人的支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支付不是当事人的支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其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保管合同是一份双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但如果是无偿保管合同,则是单务合同。保管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双方均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就是双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限;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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