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更改姓名受限制。虽然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更改姓名需要遵循有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更改姓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间,按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更改姓名妨碍信用惩戒,应当不予批准。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2.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性,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憎、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问明情况后即可给予变更。上述变更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教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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