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集体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5:56:04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法院已按照最高法发审51号、116号的规定受理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但仍有江苏、广西等地法院不予受理。笔者所在的重庆市各级法院基本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执行。*2006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农业纠纷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并尽可能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交”;第十条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应当审慎处理、及时处理”依法妥善处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积极依法立案受理,发挥审判职能化解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土地补偿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决定了这种费用只能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没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分配,这是土地补偿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是根据成员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否依法居住、登记,确定其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加入。其次,失联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一般不宜在失联成员获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就承认集体失联。根据这一原则,被杀害或者取得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取得区内非农户口和非区城镇非农户口的成员,取消或者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第三,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以“确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为基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收入分配方案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民主协商程序原则。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组织。划拨土地补偿费的决定和决议,必须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主协商原则,程序合法。这是考察民主协商程序形式是否合法的首要问题。二是符合法律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事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三是平等对待村民的原则。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所有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都应该平等参与分配,即补偿金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有差别待遇。四是人地合理分配原则。也就是说,针对农村人口变动频繁与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权之间的矛盾造成的人地比例失衡,应采取人地合理分配的原则。在确定人口比例和土地分配时,不应按人口或土地面积平均分配。以民为本,以地为辅,使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护,使制度更趋完善,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所有。

安置补助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后,对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的安置补助。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将补偿费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如果不分给村民,村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单独或者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要求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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