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点应如何表述?
时间:2023-07-01 18:51:34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签订地点可以这样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合同签订的地点,一般来说,对双方约定的签订地点是没有限制的,双方是可以任意约定的,但在约定时,双方应当注意的,毕竟产生纠纷时,合同在哪里签订的,对纠纷的处理也是很重要的,毕竟有些纠纷的处理是要根据合同的签订地来确定处理结果的。

合同签订地点为某个市是否算约定不明

可以约定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签订地是在某市的话,还要明确是在哪个区,因为市里都会再分区或有县级市,所以以你们签订时所在的具体的区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不属于约定不明。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体现具体的区的,你则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地的具体区域。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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