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若干种收入,不计入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通知》同时对这些收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通知》还规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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