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行驶证办理材料详细说明
时间:2023-03-03 09:12:57 3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7.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8.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9.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11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2交验机动车;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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