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有规定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时间:2023-06-08 15:51:54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是否有规定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法律是规定政府对违建行为可以强制拆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

三、强制拆迁的条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将纠纷提请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相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此可见,只要是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的是要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也应当进行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人自行搬迁。这里的15日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给予被拆迁人的最后搬迁期限,也可以视为被拆迁人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期限。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状况都无法确定,如果引发诉讼将无据可查,所以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十分必要的。美中不足的是,立法仍未明确不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应明确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相关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不按规定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拆迁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制现实中某些开发商粗暴拆迁,先拆后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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