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素材,当事人如果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被拒绝,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继续提出申诉。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如果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继续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上一级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如 果 上 级 检 察 院 不 受 理 当 事 人 的 申 诉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谁 申 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对于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因此,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诉寻求法律救济。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时,可寻求法律救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而对于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不服时,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判决不服时,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因此,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时,可寻求法律救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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