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向法院所呈交之证据具备公证性和权威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与被告各方均需提交原始文档作为支撑其主张的关键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定程序,公正且客观地对每位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及深入的查证与核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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