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传唤或者故意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强制手段进行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传唤的方式。
在执行强制传唤的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具有约束性的工具。
2、当警察发出传唤令时,被传唤者必须予以配合。
在面对治安传唤的情况下,若未能按时到达且未提供正当理由,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即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传唤或者故意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通过强制手段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3、若是涉及刑事案件的传唤,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经过传唤后仍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的方式。
除此之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亦有可能对必须出庭的被告进行传唤,若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后,被告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则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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