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假冒生产厂家如何处罚
时间:2023-04-25 09:41:06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食品假冒生产厂家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假冒食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假冒食品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的相关事项做出规定,所以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假冒食品。目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未对假冒食品做出具体定义。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产品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参照假冒产品的定义来认识假冒食品。所谓假冒产品,就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从定义上看假冒产品或食品实际上是冒用了正规厂家食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等,侵犯了正规厂家的知识产权。

其次,对假冒食品案件定性的争议。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案件的定性普遍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有些执法人员认为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食品案,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这样定性的原因是因为假冒食品的标签是冒充正规厂家的,标签内容肯定是不真实的,因此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应按生产销售标签虚假案处理。其实这样定性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本法条更多强调的是对食品属性的真实表达,而不是对假冒食品的规定。二是还有些执法人员认为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应定性为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这样对案件定性的原因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假冒产品的有关规定。若以此推论,既然当事人销售假冒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则应当将案件移交对产品质量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而不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理,因此本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再次,假冒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假冒的食品不一定有毒有害,是不安全的食品。因此执法人员将涉案食品先行登记保存后,不要急于对案件定性,要做好做足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要及时与生产厂家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发送协查函对涉案食品进行真伪鉴定;另一方面要将涉案食品进行送检,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上述两个方面的反馈结果充分掌握后,再做出处理,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案件定性准确,又突出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目的。

第四,根据检验结果准确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定性。假冒食品经厂家鉴定和当地食药监部门确认后,就可以根据食品检验结果对生产销售假冒食品行为进行定性。一是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标注的产品标准规定,该案可定性为侵犯知识产权案,应移交给职责部门处理;二是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案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理;三是检验结果为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产品标准,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食品案,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理。

三、食品案件十倍赔偿的构成要件

1、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是否是十倍赔偿的前提

首先,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来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财产等其他损害后果为前提,将不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惩治制假售假者的目的实现,有悖立法初衷。其次,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是支付了代价而没有得到相对应的回报,已经受到了价款损失,该损失应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只要有了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对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环境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也可以支持十倍赔偿。

2、销售者明知的认定

在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销售者明知,是非常困难的。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就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食品经营者的此项特殊义务,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再次予以明确规定。由此可见,销售者有检验产品是否合格以及审验供货商的义务。如果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则可推定其明知。因此,此处销售者明知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销售者举证证明自己不知,否则推定其为明知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对工商执法、刑事犯罪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均有规定,但对民事诉讼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由谁鉴定、程序如何,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经济秩序角度出发,该标准应做扩大解释,消费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假冒伪劣产品,即推定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其十倍赔偿的要求应予支持。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要对抗这一主张,需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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