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案件要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患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仍应积极准备,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固定证据,争取主动,以免坐失良机,丧失主动权。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患者只顾交涉、吵闹,不注意固定证据。待到协商不成,准备诉讼时,原始资料已经面目全非,有些已经无法提取。导致难以客观判断。最终导致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的事件得出不是医疗事故的结论。患者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患者指出医疗机构证据的各种瑕疵,但有时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上,患者应提高证据意识,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尽早固定有利证据,掌握主动权。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有些患者家属受落后观念影响,拒绝尸检,导致难以确定死因,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做是很不明智的。
一、发生医疗事故证据材料如何收集?
医疗事故发生后,可以收集作为法定有效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拍照取证,保存原始证据,如反映事故情形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2、收集病历卡,病史治疗记录,保留就医过程资料。
3、调取医院电子视频录音录像。
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获取鉴定报告。
5、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6、封存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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