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1、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以上有一个条件不具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区分所售固定资产之前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
4、如果之前抵扣过,则按17%计算销项税,即7/1.17。
如果之前未抵扣过,则按4%计算销售额后按2%征收,即7/1.04*0.02.
固定资产
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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