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额的规定《公司法》修订,一是删除了原《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改由章程可以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同时增加了有关担保的规定。这种限制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的范畴,公司对外投资本来就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公司支配财产和自主经营的行为,改由章程规定实际上是还权利与公司。二是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有规定的,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三是为防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牟取私利,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时规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而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限制
第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审批,虽然直接投资方面的审批政策不断放松,但仍存在不少限制,而金融投资则受到严格管理;
第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在时间上、获批性上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两个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在境外寻求投资的机会。再者,中国大量民企和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的问题:银行贷款难、上市更难、发债是难上加难。企业有融资需求,但诸多政策限制却成了障碍。
而如果是掌门人通过第三国身份申请并成立的公司,便可以规避这些政策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相对于境内外上市有更多选择,国外有多种融资渠道弥补资金压力,境外上市可以加速企业融资、拓展外资来源、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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