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保险的自主选择权
时间:2023-02-27 06:50:08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参加保险活动;有权自主选择保险人,即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有权自主选择险种,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消费者在参加保险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保险。

一、对保险合同及相关事项的知悉权

订立保险合同时,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投保险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保险的不同情况,要求保险人解释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保险人不得对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消费者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财产保险责任开始前(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前),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消费者。

消费者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受益人指定权

所谓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消费者作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有权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四、保险赔偿请求权

消费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时,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享有向保险人获取保险赔偿的请求权。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否则,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参加人寿保险的消费者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消费者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对保险人的监督权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有权就有争议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重新评估和鉴定,有权检举、控告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舞弊及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金融保险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保险争议的诉讼权

消费者在保险业务中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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