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和其他城市企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公积金,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职工购买、建造、改建、大修本单位房屋。由职工本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部分组成。属于职工本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其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聘用职工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存款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过户手续,“当法律法规强调单位义务时,都在前面加上“应当”二字,即这些义务是法定的单位的义务,不能讨论,必须依法履行。因此,你在国家机关任职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和缴纳你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主体之一,具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单位原因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你有权要求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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