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未尽到通知义务需要承担损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容易出现的风险,本站律师建议您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减少风险的产生:
1、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前,对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行性、合法性作研究,包括对国内外现有技术作深入了解,检索国内外专利申请情况。
2、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资质、技术实力、资金后盾等情况。
3、约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如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所有权和专利申请权等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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