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时间:2023-06-28 18:04:22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2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被拘留的人经审查如需逮捕,公安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并且经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可延长1至4日,如果是更为严重的情况可以申请延长至30日。逮捕后如需要申请侦察羁押,一般就期限在2个月内,对于取证不便的边远地区、结伙流窜作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实在侦察期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以及不配合审查的情况可以延长至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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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有两个月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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