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钱某和刘某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是钱某立告示牌虽尽了一定的义务,但其对危房没有尽修缮义务。而刘某明知有危险,仍然强行通过,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律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作为楼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砸伤人,因此钱某在房屋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钱某在房屋前立了告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楼房有危险,却为图方便而强行通过,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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