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的定罪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只要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不合法的证据或伪造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
(一)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二)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三)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四)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五)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六)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七)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八)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九)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4、赃款、赃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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