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一般不能请求解除合同。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的,一般是权利人才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内容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具体条件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变化,继续履行已经违法,比如出卖禁止流通物。通常主张法律上不能履行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如果继续履行,将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基于自然规则而发生的不能履行,如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物灭失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例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等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用直接强制履行。又如劳务合同,提供劳务一方不愿意继续提供劳务,由于该债务的标的是人身性的,如果强制履行,与现代社会人格尊重、人身自由保护的基本价值相悖,也不适用于强制履行。
履行费用主要是违约方继续履约的成本。如果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债务人履约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可获得履约利益,或者强制实际履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则会失去经济上的合理性,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已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则可以推定债权人不再坚持继续履行。此处的合理期限是指能够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必要准备时间,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合同性质、目的、标的物、交易习惯、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合理期限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未请求履行包括未采取任何主张履行请求权的方式,即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
4.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正如前文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前提和条件不仅需要满足上述1-3情形之中的任一种,即合同出现僵局,还需要满足因合同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条件。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于“合同目的”这一概念的定义,但结合司法实践,合同目的通常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期望最终得到的东西、结果或者达到的状态,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按照这一定义,如果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一份合同就失去了履行的意义,只能是无水之源,无木之本。
(四)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不影响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在实务中,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违约方过错程度、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等因素酌定。
(五)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明确规定,违约方必须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而不能采取通知解除的方式。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避免违约方滥用解除权,在打破合同僵局的同时,有助于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
客观来说,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确在情理之中,但应当给予严格限制,否则对守约方就会造成不公平。
由上述内容可知,虽然《民法典》对违约方诉讼解除合同进行了确认,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这仅是合同解除的例外。我们在民事或者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依然需要本着诚信、公平等原则来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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