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二)客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主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四)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一是行为人利用了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行为人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使其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四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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